编者按:2006年7月1日,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即RoHS法规)开始实施。实际上,不只欧盟开始实施RoHS法规,许多国家也已制定并出台相关法规。为了使读者对全球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规有所了解,本文对日本、美国、韩国和我国的RoHS法规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编译。同时,还对欧盟的EUP法规进行了介绍。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RoHS法规
目前,美国尚未制定全国性的RoHS法规。2003年9月,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电子废物再生法》,即参议院法案S.B.20及此后的修正案S.B.50,规定了视频显示设备再循环和受限物质要求。该法规已于2007年1月1日生效。该法规包括两个主要部分:再循环和受限物质。
一、再循环
再循环部分已经生效,其要求零售商必须在销售点提前就该法案涉及的电子设备向消费者收费。这些电子设备是指屏幕对角长度>4英寸的视频显示设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有害物质控制局的条例,再循环清单包括以下9个类别:
(1)屏幕对角线长度>4英寸的阴极射线管(CRT)设备;(2)屏幕对角线长度>4英寸显示设备的阴极射线管;(3)屏幕对角线长度>4英寸,且装有阴极射线管的电脑显示器;(4)装有屏幕对角线长度>4英寸的液晶显示屏的笔记本电脑;(5)装有屏幕对角线长度>4英寸的液晶显示屏的台式显彩色电视机彩电;(7)装有屏幕对角线长度>4英寸的液晶显示屏的彩色电视机;(8)等离子彩色电视机;(9)装有屏幕对角线长度>4英寸液晶显示屏的便携式DVD播放机(2006年12月31日之后增加的产品)。
以下产品不在《电子废物再生法》的管制之列:
(1)属于汽车部件的视频显示设备;
(2)装在工业、商业或医疗设备内的视频显示设备;
(3)装在洗衣机、干衣机、冰箱、微波炉、灶具、洗碗机、房间空调器、除湿机或空气净化器内的视频显示设备;
(4)在不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健康和安全规范(e)部分第25214.10.1节规定的电子产品范畴之外以后进口的电子产品。
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受限电子设备,其生产商每年均须向零售商寄发通知书,说明向其所供应的电子设备的特点。生产商也须每年向加州政府部门提交报告,并提供如下资料:
(1)生产商的名称及地址;
(2)上年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受限电子设备数量的资料;
(3)年内生产商制造受限电子设备所用的有害物质估计平均分量;
(4)年内生产商销售的受限电子设备所含的可循环再造物料估计分量;
(5)证明生产商致力于设计可循环再造电子设备的资料;
(6)此前12个月收到生产商通知的零售商名单。报告须在每年的7月1日前提交。生产商并须通过免费电话热线、网站、产品标识或产品说明书等向消费者提供资料,说明在何处及如何交回旧产品,以及旧产品将如何循环再造或处置。
二、受限物质
《电子废物再生法》第二个主要部分是限制出售含有重金属的电子设备,受限物质仅限于铅、汞、镉、六价铬。受限物质的最大浓度值适用于电子设备内每种同质物料(不能机械性地分开为不同物料的物料),而不是整件设备或其中一个部件(见下表)。
加州《电子废物再生法》中受限物质含量要求
受限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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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浓度值(MCV)(%)
|
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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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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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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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
|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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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价铬
|
0.1
|
目前,《电子废物再生法》仅适用于屏幕对角线>4英寸的显示器,仅限于零售商品,而非中间产品。但将扩大到受欧盟RoHS指令影响的产品。
对于2007年1月1日后被列入再循环清单的电子产品,不再追溯适用加利福尼亚州的《电子废物再生法》,而是自列入清单当年的7月1日后,对该产品实施管制。例如,便携式DVD于2006年12月31日被列入清单中,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附件X第11章第22条,在2007年7月1日之前,该产品均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此后的销售将受到管制。
三、与欧盟RoHS指令的比较
虽然加利福尼亚州和欧盟的RoHS指令规定有许多相类之处,但加州的RoHS较为宽松,相对欧盟的6种有害物质,加利福尼亚州只涉及前4种重金属物质。此外,欧盟的RoHS法规涉及电子电气设备,而加利福尼亚州的《电子废物再生法》只涉及播放器等电子设备。
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子产品可在加州市场销售。欧盟RoHS指令禁止销售,但不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受限电子产品范围,即使含量超过最大浓度值的要求,仍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与欧盟RoHS指令一样,加利福尼亚州的规定也没有具体的标签要求。
目前,加利福尼亚州正考虑针对《电子废物再生法》进行修订和扩展,以扩大受限产品的覆盖范围。
日本RoHS法规介绍
2005 年12月20日,日本出台国内工业标准,即JISC 0950法规(J-MOSS标准)。其全称为《电子电气产品特定化学物质标识标准》。该标准的生效日期为2006年7月1日。
该标准对7类电子电气设备中的限制物质设置了最低限量,这7类设备包括:个人计算机、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和烘干机。
该标准包含两方面要求。首先,要求上述7类设备的制造商、进口商和销售商提供相关产品中特定化学物质的信息。该标准中的特定化学物质与欧盟RoHS指令中所含的6类有害物质相同,即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但与欧盟RoHS指令不同的是,日本并没有禁止产品中含有这些物质,而是设定了一些标准(见下表)。
日本限制化学物质的含量要求
特定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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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物质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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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浓度限值(重量百分数,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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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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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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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
Hg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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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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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
0.01
|
六价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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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6+
|
0.1
|
多溴联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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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B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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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溴二苯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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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DE
|
0.1
|
该标准要求制造商、进口商和销售商必须适当管理相关产品中的特定化学物质,具体体现为提高内部组织体系,加强原材料采购部门和设计部门的联络,建立和管理特定化学物质的数据库。在特定化学物质含量超出标准值时,应在相关产品、产品包装箱(外箱)及目录(使用说明书、印刷品、光盘)贴上橙色“R”的标识,并在产品网站上提供有关特定化学物质的信息。如果一种特定化学物质未达标,则应在该标识下方标注该化学物质名称,该标识表明特定化学物质应在供应链中再循环使用。

在特定化学物质含量低于标准值时,相关产品、产品包装箱及目录应贴有绿色“G”的标识。

上述两种标识的宽度必须大于15mm。
其次,要求制造商对上述7类产品进行环保设计,包括节能和采用可循环原材料。其中,节能要求包括使用最佳原材料,延长产品使用周期,产品维修及维修安全,提高技术,预先评估,提供信息(特定化学物质含量信息)和使用创新性包装材料;采用可循环原材料包括采用创新型原材料、创新型结构和创新型分类方法,确保回收中的安全,提高技术,预先评估,使用创新型的包装材料,管理特定化学物质和提供信息(特定化学物质的含量信息)。
韩国RoHS法规
2006年3月30日,韩国环境部向世贸组织通报了《电子电气产品和汽车资源回收法案》,拟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韩国RoHS包括欧盟RoHS、WEEE和ELV(《关于报废汽车的指令》)等3个环保指令的相关内容,涉及的产品包括电子电气产品和汽车,但初定于2007年7月1日先开设10个产品,即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个人计算机、音响设备、移动电话、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
韩国制定该法案旨在对电子电气产品和汽车中危险物质的限制和回收进行管理,并关注售后阶段的合理回收,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但该法案提出的仅仅是一种建议,而未规定详细的标准。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生产商和消费者应减少环境危害、促进电子电气产品和汽车的回收利用;(法案第4~6条)
2.在相关的信息条款中作出某些要求,以促进回收和减少环境污染,包括:(法案第8~11条)
(1)限制危险物质的使用,促进可回收物质的使用;(法案第10条)
(2)要求生产者对使用的危险物质予以声明,并对其可回收性予以评估。(法案第10和11条)
3.规定了管理中的电子电气产品扩展生产商的责任;(法案第13~22条)
4.允许政府向生产商/进口商或汽车所有权人征收回收应付款,以促进汽车产品的回收;(法案第23条)
5.要求对任何愿意回收汽车废料的行为予以登记,并为其提供回收费用,以根据所要求的回收方法运营;(法案第24~26条)
6.建立“促进汽车回收基金”,以减少由汽车产生的环境污染,促进回收,提高资源利用率;(法案第27~30条)
7.要求报废电子电气产品和汽车的回收商和运输商在产品运输或回收完结之后,向信息加工中心予以报告;(法案第31条)
8.允许环境部长建立信息加工中心,以对报告中关于化学物质/结构的使用、完善和回收信息进行加工。(法案第35条)
关于环境立法,韩国电子电气和汽车资源回收法案的初步规定为:(1)限制材料,但目前尚未指明具体的材料;(2)为了提高再利用率,产品标签要标注有害物质的内容;(3)设计要有利于材料的回收和拆解;(4)生产者有回收和收集有害物质的责任;(5)环保局和商业、工业及能源部决定是否发布分析有害物质的方法;(6)厂商负责收集和管理相关材料,证明其产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7)相关的处罚措施。
该法案被称为“韩国RoHS”,并被认为是韩国扩展电子电气产品和汽车生产商责任范围长期计划中的一部分。在该法案中,电子电气产品为“通过电流和电磁辐射场运作的机械或设备(包括部件)”。这与欧盟RoHS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该法案中“改善涉案产品的物质和结构特征”的规定是指取消适用危险物质,并以可回收材料代替。
该法案仅仅是“韩国RoHS”体系的框架,韩国环境部长还将通过一系列以总统令形式发布的决定补充法案的具体内容。即将作出决定的事项包括:
(1)何种危险物质将被禁止;(2)可允许的最大限度的聚合;(3)如何评估对有关产品的物质或结构特征的改善;(4)法案涉及的电子电气产品的种类,以及该产品何时适用该法案;(5)单一的电子电气产品的回收利用率的确定;(6)所需的产品标志;(7)如何评估汽车回收率的改善;(8)报废汽车回收率的确定。
法案虽然建议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仍需由环境部对以上问题作出决定,以单一产品的回收利用率为基础确定正式的生效日期。通常而言,韩国相关法规的发布和正式实施之间有1年的过渡期。
中国RoHS法规
2006年2月28日,信息产业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即“中国RoHS”),并已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该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该法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它公害,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该法中,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信息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该法规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1)设计、生产过程中,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5)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污染控制措施。
中国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意义主要在于:
(1)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作为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体现“污染防治,预防在先”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从源头抓起”的工作思路;
(2)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纳入行业管理,法制化;
(3)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替代或减量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4)实现电子信息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确保电子信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5)积极应对欧盟两指令(即WEEE和RoHS指令)。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核心内容是对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物质和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溴化阻燃剂等6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从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做好对上述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如替代、减量,既体现了“从源头抓起”、“污染防治”、“预防在先”的环境保护思想和原则;又为废弃电子信息产品回收、拆解、处理再利用打下基础,也是生产者对“谁污染,谁负责”的污染治理原则的最重要的实践。
与欧盟RoHS指令相比,中国RoHS有以下不同之处:(1)中国RoHS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2)中国RoHS的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气设备;(3)中国RoHS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欧盟RoHS则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纳入,然后再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4)中国RoHS的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且“目录”的制定需要“标准”的支撑;而欧盟RoHS则只需标准的支撑即可;(5)中国RoHS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在办法生效之日起,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而后,经强制认证(即3C认证)后方可进入市场;而欧盟采取的则是“自我声明”的方式,要求“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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