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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法规
≪新兴市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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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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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规≫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CPSIA
(H.R. 4040)
▪
GCC证书
(General Conformity Certification)
▪
铅含量 16 CFR 1303
(Total Lead Content)
▪
邻苯二甲酸盐(酯)
(Phthalates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s 51 & 52)
▪
邻苯二甲酸盐(酯)
- DEHP
(澳大利亚法规)
▪
有机锡 Organotin
(2009/425/EC)
▪
GB
24613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限量标准
▪
美国儿童首饰有毒金属法案
(Children's
Toxic Metals Act)
▪
美國服装易燃性能法規 16 CFR 1610
(Flammability of Fabric)
▪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
▪《化學物質的注册、評估、
授權和限制規定》REACH法規
(EC 1907/2006)
▪
REACH
- 高关注物质(SVHC)清单
▪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
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RoHS 2002/95/EC)
▪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WEEE 2002/96/EC)
▪
EMC电磁兼容标准 2004/108/EC (89/336/EEC)
▪
FCC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
EN 71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
(2009/48/EC)
▪
EN 62115 欧洲电动玩具安全标准
(2009/48/EC)
▪
ASTM F963-08 美国玩具安全标准
▪
ISO 8124 国际玩具安全标准
▪
AS/NZS ISO 8124
澳大利亚玩具安全标准
▪
GB
6675
《國字玩具安全技術規範》
▪
CCC认证
▪
GB 国家標準
▪
中国消费品安全标准/法规
▪
CE歐盟指令 (EU Directives /EC)
▪
EN标准
▪
BS标准
▪
DIN标准
▪
CFR美国联邦法規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
FDA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
ASTM标准
▪
ANSI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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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TCC标准
▪
UL 标准
▪
ISO标准
▪
IEC 标准
▪
JIS标准
▪
AS/NZS标准
▪
巴西ABNT标准
▪
巴西消费品安全标准/法规
▪
墨西哥NOM标准
▪
墨西哥NMX标准
▪
墨西哥消费品安全标准/法规
▪
印度IS标准
▪
印度消费品安全标准/法规
▪
俄罗斯GOST标准
▪
俄罗斯OST标准
▪
俄罗斯VNTP标准
▪
俄罗斯标准
▪
俄罗斯SanPin标准
▪
俄罗斯SP法规条例
▪
俄罗斯RD法规条例
▪
俄罗斯PB法规条例
▪
俄罗斯消费品安全标准/法规
▪
南非标准
▪
南非消费品安全标准/法规
▪
重金属 Heavy
Metals (EN 71-3)
▪
偶氮染料
Azo Dyes (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43)
▪
Oko-tex 100
▪
BS 7272-1:2008 / BS 7272-2:2008
英国关于书写工具安全标准
▪
EN 12586:2007
欧洲奶嘴夹安全标准
▪
ASTM B117 美国盐雾测试标准
▪
镉含量 Cadmium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3)
▪
双酚A
(Bisphenol-A)
▪
PAHs
多环芳烃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50)
▪
壬基苯酚 Nonylphenol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46)
▪
甲醛 Formaldehyde (EN 717;
EN 120;
EN ISO 14184;
AATCC 112)
▪
镍释放量 Nickel Release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7)
▪
五氯苯酚
PCP (DIN 53313)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2)
▪
全氟辛烷磺酸
PFOS (2006/122/EC)
▪
三聚氰胺 Melamine
▪
ICTI认证
▪
MEPS认证
▪
国际安全运输组织 (ISTA)
ISTA-1A /
ISTA-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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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防止儿童把玩打火机法案现已生效
2006年5月11日,欧盟通过了一项法案(2006/502/EC),要求其成员国保证:自2007年3月1
日起,在欧盟市场推出儿童禁用的香烟打火机。法案还禁止在市场上出售类似对儿童极具吸引力的产品的打火机,即所谓的“新奇打火机”; 某些种类的打火机(如豪华型打火机)不在此列,同时必须符合对此类产品的一般安全要求。到2007年3月11日:禁止进口新奇打火机:
所谓新奇打火机是这样一种打火机(详细定义见:EN13869:2002):
• 通常被消费者用来点燃香烟、雪茄和烟斗等;
• 任何类似之产品,被公众认为对51个月以下的儿童具有吸引力或能激发其使用欲望的产品;
• 具有发声功能;
• 具有动画效果;
在欧盟市场出售的香烟打火机必须是儿童禁用型的。那些具有保证至少耐用两年的书面保证书,可充气的且可维修的的打火机不在此禁止范围之列。其它所有不符合此免除条款的打火机均必须符合EN13869:2002的有关要求(防止儿童把玩的打火机-
安全要求和检测办法),或符合非欧盟国家的与此同等、
有效的有关防止儿童把玩的打火机检测要求的法案。对防止儿童把玩的打火机的要求是:
符合EN ISO 9994的有关要求;
非新奇打火机;
按照条款5测试后,儿童测试组中至少有85%的儿童无法成功使用该打火机;
这类防儿童开启的打火机的机械装置和系统必须:
• 使用后其机械装置能够自动复位;
• 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降低其安全保护功能;
• 坚固耐用;
• 不会轻易损坏或报废;
必须要注意的是,“防止儿童把玩的”的打火机不是“儿童无法使用”的打火机。有至少85%的51个月以下的儿童是没有能力开启防儿童把玩打火机的,也就是说仍有15%的儿童有能力开启此类打火机。所有的打火机都必须是安全的。自1992年就已经提出了这一要求。只有符合EN
ISO9994要求的打火机才被认定是
安全的打火机。2006年4月12日,对欧盟法案2006/502/EC的修订法案2007/231/EC规定:
在第二款中增加如下内容;
欧盟成员国必须保证:到2008年3月11日以后,只出售儿童禁用打火机;
到2008年3月11日,欧盟成员国将禁止供应新奇打火机;
该法案执行到2008年3月11日。预期将出台新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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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欧盟委员会采纳2008/322/EC号决议,延长非防小孩(非CR)和新奇打火机(即对儿童具有特殊吸引力的打火机)的总体销售禁令,并于2008年5月11日生效。该决议将禁令延长至2009年5月11日,此后,根据情况,亦可对决议进行再次更新。
该决议延长了自2008年3月11日起生效的总体禁令(决议2007/231/EC对此作出规定),并对 2006年的一份决议即2006/502/EC号决议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2006决议主要内容如下:
1. 打火机的定义覆盖可充填式和一次性的打火机。但是,不包括寿命至少在5年以上的可充填式打火机和下列打火机:书面质保至少2年;可修理和可安全充填;包含可修理的打火装置;部件磨损后可替换或修理的。
2. 防小孩打火机是指51个月以下儿童不能使用的打火机,这样规定的原因是考虑到诸如使用时的用力、设计、打火装置的保护或打火的复杂性。
3. 如果打火机符合任何对应于EN13869:2002规定的国家标准,或符合非欧盟国家、具有等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打火机将被认为是防小孩的。
4. 为了允许上市,打火机需通过符合上述认可的标准的或非欧盟国家法规规定的防小孩安全检测。
5. 生产者(或欧盟进口商)将根据请求持有或提供:检测机构签发的防小孩测试报告,所有打火机的符合性证明和相关生产记录文件,和新的报告(如果生产者的打火机型号有相关变化的话)。
6. 全面禁止形状吸引儿童的新奇打火机(如卡通人物、轿车、玩具、乐器、食品等形状)。
2007/231/EC决议进行了如下修改:
1. 成员国须保证,从2008年3月11日起,只有防小孩打火机供应给消费者。
2. 成员国须从2008年3月11日起,禁止向消费者供应新奇打火机。
随着2008年5月11日2008/322/EC决议的实施,成员国相关机构将继续检验2006年决议的规定和其修改部分是否实施,确保没有向消费者供应非防小孩和新奇打火机。成员国对没执行该禁令的预计将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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