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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法规
≪新兴市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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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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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规≫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CPSIA
(H.R. 4040)
▪
GCC证书
(General Conformity Certification)
▪
铅含量 16 CFR 1303
(Total Lead Content)
▪
邻苯二甲酸盐(酯)
(Phthalates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s 51 & 52)
▪
邻苯二甲酸盐(酯)
- DEHP
(澳大利亚法规)
▪
有机锡 Organotin
(2009/425/EC)
▪
GB
24613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限量标准
▪
美国儿童首饰有毒金属法案
(Children's
Toxic Metals Act)
▪
美國服装易燃性能法規 16 CFR 1610
(Flammability of Fabric)
▪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
▪《化學物質的注册、評估、
授權和限制規定》REACH法規
(EC 1907/2006)
▪
REACH
- 高关注物质(SVHC)清单
▪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
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RoHS 2002/95/EC)
▪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WEEE 2002/96/EC)
▪
EMC电磁兼容标准 2004/108/EC (89/336/EEC)
▪
FCC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
EN 71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
(2009/48/EC)
▪
EN 62115 欧洲电动玩具安全标准
(2009/48/EC)
▪
ASTM F963-08 美国玩具安全标准
▪
ISO 8124 国际玩具安全标准
▪
AS/NZS ISO 8124
澳大利亚玩具安全标准
▪
GB
6675
《國字玩具安全技術規範》
▪
CCC认证
▪
GB 国家標準
▪
中国消费品安全标准/法规
▪
CE歐盟指令 (EU Directives /EC)
▪
EN标准
▪
BS标准
▪
DIN标准
▪
CFR美国联邦法規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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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
ASTM标准
▪
ANSI标准
▪
AATCC标准
▪
UL 标准
▪
ISO标准
▪
IEC 标准
▪
JIS标准
▪
AS/NZS标准
▪
巴西ABNT标准
▪
巴西消费品安全标准/法规
▪
墨西哥NOM标准
▪
墨西哥NMX标准
▪
墨西哥消费品安全标准/法规
▪
印度IS标准
▪
印度消费品安全标准/法规
▪
俄罗斯GOST标准
▪
俄罗斯OST标准
▪
俄罗斯VNTP标准
▪
俄罗斯标准
▪
俄罗斯SanPin标准
▪
俄罗斯SP法规条例
▪
俄罗斯RD法规条例
▪
俄罗斯PB法规条例
▪
俄罗斯消费品安全标准/法规
▪
南非标准
▪
南非消费品安全标准/法规
▪
重金属 Heavy
Metals (EN 71-3)
▪
偶氮染料
Azo Dyes (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43)
▪
Oko-tex 100
▪
BS 7272-1:2008 / BS 7272-2:2008
英国关于书写工具安全标准
▪
EN 12586:2007
欧洲奶嘴夹安全标准
▪
ASTM B117 美国盐雾测试标准
▪
镉含量 Cadmium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3)
▪
双酚A
(Bisphenol-A)
▪
PAHs
多环芳烃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50)
▪
壬基苯酚 Nonylphenol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46)
▪
甲醛 Formaldehyde (EN 717;
EN 120;
EN ISO 14184;
AATCC 112)
▪
镍释放量 Nickel Release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7)
▪
五氯苯酚
PCP (DIN 53313)
(EC
1907/2006, Annex XVII, Item 22)
▪
全氟辛烷磺酸
PFOS (2006/122/EC)
▪
三聚氰胺 Melamine
▪
ICTI认证
▪
MEPS认证
▪
国际安全运输组织 (ISTA)
ISTA-1A /
ISTA-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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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GMP
GMP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对所有制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国际卫生组织规定,从1992年起出口药品必须按照GMP规定进行生产,药品出口必须初具GMP证明文件。GMP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被多数国家的政府、制药企业和医药专家一致公认为制药企业和医院制剂室进行质量管理的优良的、必备的制度。
GMP与ISO9000有何区别?
1、GMP是国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用准则,ISO9000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布的关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标准体系。
2、GMP具有区域性,多数由各国结合本国国情制定本国的GMP,仅适用于药品生产行业。ISO9000质量体系是国际性的质量体系,不仅适用于生产行业,也适用于服务、经营、金融等行业,因而更具广泛性。
3、GMP是专用性、强制性标准,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GMP具有法律效力,它的实施具有强制性,其所规定内容不得增删。ISO9000的推进、贯彻、实施是建立在企业自愿基础上的,可进行选择、删除或补充某些要素。
我国开展GMP认证情况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发文
一、2004年6月30日以前,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并取得“药品GMP证书”。
二、生产血液制品、粉针剂和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企业,若在我局分别规定的1998年12月31日(国药管安〔1998〕110号)、2000年12月31日(国药管安〔1999〕261号)、2002年12月31日(国药管安〔1999〕261号)后,仍未取得该剂型或类别“药品GMP 证书”的,一律不得生产该剂型或类别药品。生产其它剂型、类别药品的企业,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一律停止其生产。有关《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凡申请药品GMP 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自2003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若有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类别或剂型(包括生产车间、生产线),并准备申请药品GMP认证的,应一次性同时申报,我局将不再受理同一企业多次GMP认证申请。
五、体外诊断试剂、中药饮片、药用辅料、医用氧气、药用空心胶囊等生产企业应按GMP要求组织生产,其认证管理规定另行通知。
六、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新增生产范围、新建生产车间)必须通过GMP认证,取得“药品GMP证书”后,方可生产。
七、申请仿制药品的生产企业,若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我局不受理其仿制药品生产申请。
八、申请新药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若在我局规定的药品GMP认证期限后,仍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我局将不予核发其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九、凡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接受相应剂型药品的委托生产。
十、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中,应优先选购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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